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苏绍春、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志成、张伟与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苏绍春、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会泽县泽惠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执异339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