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苏绍春、昆明恒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志成、张伟与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苏绍春、云南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会泽县泽惠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