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张瑞庭、王馨以、任宏国、杨海华、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任宏国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执异29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