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张瑞庭、王馨以、任宏国、杨海华、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任宏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