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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执异295号公告
作者:李锋  发布时间:2024-07-04 09:42:4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张瑞庭、王馨以、任宏国、杨海华、李海丹、云南巨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保山正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任宏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