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227号
汪志新、阳瑞鸿、邹丽群、丁成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那勤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汪志新、阳瑞鸿、邹丽群、丁成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2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那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