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宁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公司名下的矿石等财产。但在原告胜诉且判决生效后,查封的矿石竟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被查封的矿石竟被人擅自变卖。
还以为这是小事?实际上已经犯罪啦!
被告人李某曾代表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宁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铁矿石购销合同》。因在买卖矿石过程中,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安宁某经贸有限公司货款360余万元。安宁某经贸有限公司遂将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李某起诉至安宁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安宁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并由执行局实施该案件保全。执行局在经过财产清点后,依法查封了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某洗矿场内的相关机械设备以及1000吨左右的赤褐铁矿石等价值3782826.74元财产。
最终,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后判决,由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宁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却发现被保全查封的财产竟不翼而飞。经法院调查,发现是李某在明知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矿场内1000吨左右的赤褐铁矿石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私自将其卖给案外人金某并收取货款,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安宁法院随即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安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李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将变卖款项予以退缴。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将来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同时也是为权利人提前应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债权无法实现风险的救济权利。对防止诉讼当事人的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无视司法秩序,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视法律、越过法律底线,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等行为也属违法行为。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认为“撕封条”是一件小事,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张贴的封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其查封或者解封都必须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进行,个人私自撕毁封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