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8037号
刘国全、云南崇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一诚、刘洪上诉被上诉人黄健,原审被告刘国全、曹贵源、马金、谭龙、高惠,原审第三人云南崇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8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罗一诚承担1150元、刘洪承担11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