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797号
王志远、熊艳艳、王关容、尹桂芬: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797号上诉人陈国伟与被上诉人沈杜园、王志远、熊艳艳、王关容以及原审被告陈谦、尹桂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陈国伟、尹桂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杜园因伤所受损失109865.54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8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沈杜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由熊艳艳、王关容对陈国伟、尹桂芬应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沈杜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陈国伟、尹桂芬、熊艳艳、王关容负担1049元,由沈杜园负担2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由陈国伟、尹桂芬、熊艳艳、王关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