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793号
梁振昆: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793号上诉人杨琼芬与被上诉人梁振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4122号民事判决;
二、由梁振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琼芬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以该借款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三、驳回杨琼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梁振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