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723号
贾天恩、安宁万汇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曾敬红、廖极松,被上诉人卫辉市川亚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天恩、李锋与原审第三人安宁万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云01民终17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二、追加原审被告贾天恩为(2022)云0181执170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即500万元范围内对原审第三人安宁万汇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上诉人廖极松为(2022)云0181执170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即300万元范围内对原审第三人安宁万汇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原审被告李锋为(2022)云0181执170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即200万元范围内对原审第三人安宁万汇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卫辉市川亚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被告贾天恩、上诉人廖极松、原审被告李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廖极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