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884号
张宝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青梅、邝思平上诉被上诉人张鹤坚、和稼,原审第三人张宝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二、在上诉人李青梅、邝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六十日内将人民币17万元交付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不得执行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小区二期(A4地块)5幢1单元1105号房屋;三、驳回上诉人李青梅、邝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共计16700元,由被上诉人张鹤坚、和稼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