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7883号
张宝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唐林文上诉被上诉人张鹤坚、和稼,原审第三人张宝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7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二、在上诉人唐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期六十日内将人民币17万元交付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不得执行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小区二期(A4地块)5幢1005号房屋;三、驳回上诉人唐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0元,共计21800元,由被上诉人张鹤坚、和稼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