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欣让、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家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欣让、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家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3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昆明市东郊白龙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905号土地中昆明市东郊白龙寺46幢1-2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