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耀辉、潘谊川、李春明、者超、胡迅玮、徐世东、张伟、包继祥:
本院在执行胡耀辉、潘谊川、李春明、者超、胡迅玮、徐世东、张伟、包继祥责令退赔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24号执行裁定书:一、对者超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虹桥立交西北侧领东山语城·湖山名苑4幢30层3002号房屋的拍卖所得款在扣除抵押权、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款超过102482元的,发还异议人者春雄;余款不足102482元的,则按照实际所剩金额发还异议人者春雄。二、驳回异议人者春雄、熊学红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