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通博富银房地产开发合伙企业:
本院执行杨丽芬与云南通博富银房地产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赖颖雯、普凌志、李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牟泓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