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拉萨怡益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怡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军、任剑峥、童敏、徐江涛、廖云坤、陈能平、马晓敏、叶军: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申请人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怡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拉萨怡益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香港怡美置业有限公司、昆明怡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任建军、任剑峥、童敏、徐江涛、廖云坤、陈能平、何健、马晓敏、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昆明市盘龙区金瓦路东白沙河七彩云南花之城塔楼-西塔C0415、塔楼-东塔A0411、塔楼-西塔C0412、塔楼-西塔C0411、塔楼-西塔C0416、塔楼-西塔C0410房屋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