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雄强窗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杨稳昆:
本院在执行云南雄强窗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杨稳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明康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