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宏嘉源经贸有限公司、张华、胡凯峰: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与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宏嘉源经贸有限公司、阳宏林、李顺平、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华、胡凯峰、洪淼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李春林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