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黔钊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马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饶兴发、张春荣、张宝华:
本院在执行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与云南黔钊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金马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饶兴发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76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第三人张春荣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19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金马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二、追加第三人张宝华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19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25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金马路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