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邹祥:
复议申请人邹祥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官渡法院”)202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云0111执1919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复1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邹祥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执1919号拘留决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