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6290号
曲靖市众淼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290号上诉人张金钢、刘改青、张会勇、张依健、张依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汉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支公司、原审被告曲靖市众淼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6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7346号民事判决;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金钢、刘改青、张会勇、张依健、张依凡各项损失合计647563元;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金钢、刘改青、张会勇、张依健、张依凡各项损失合计105308元;四、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98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负担1002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负担1646元,由张金钢、刘改青、张会勇、张依健、张依凡负担7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17元,由张金钢、刘改青、张会勇、张依健、张依凡负担45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县支公司负担906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