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1142号
南通卓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卓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5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追加被告南通卓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恢3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298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江苏隆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卓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86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