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梅鹂琴、许倩瑛、许钊、倪恒:
驳回黄永的复议申请,维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4)云0112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复87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二、指令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对鞠志琦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