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新联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力动能源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陕西力动能源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四川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新联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新联程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9)云01执166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