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律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海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昆明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律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滇池月夜花园地下室负一楼A230和A231号车位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