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芬、杨来专、杨少雄、杨雄、杨振雄:
本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源县宏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芬、杨来专、杨少雄、杨雄、杨振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陈浩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