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154号
毕学科: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邦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昆明邦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七行、第八行:“云南云子宇靖”应补正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第一页最后一行至第二页第一行:“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应补正为:“依法组成合议庭”;第十页落款处应变更为:“审判员薛昖佳 审判员符圆圆 审判员白昱”。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