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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三方联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24-06-20 14:11: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五华法院坚持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加快构建多元解纷体系,探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路径。

近日,五华法院实质化解了一起行政案件,该案件的化解是五华法院强化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生动体现。

肖某系原告昆明某公司的员工,2022年7月4日,肖某在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的工作场所内进行快递传送设备安装调试时不慎摔倒受伤。肖某向五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核后认为,肖某受到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肖某的受伤情形认定为工伤。

昆明某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以五华区人社局为被告向五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五华法院立即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五华法院法官了解到,肖某自受伤后与昆明某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现昆明某公司又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短时间内肖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而肖某家住宣威某农村、年纪较大且经过二次手术后家庭已十分拮据。

经法官研判,昆明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原因是该公司与肖某之间就工伤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要想实质化解该争议,则必须牵住劳动者赔偿这个“牛鼻子”,而不是判断肖某是否属于工伤。另外,肖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已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仲裁。

分析研判后,五华法院法官以肖某与昆明某公司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抓手,把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在诉前和诉中多次组织昆明某公司及肖某进行调解,并利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机制》平台邀请五华区检察院介入联合解纷,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让情理并行。

最终昆明某公司与肖某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调解书,昆明某公司撤回行政诉讼申请。至此,围绕肖某因工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并解决,昆明某公司与肖某之间的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纠纷的实质化解得益于五华区法院与区检察院、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三方联合发力。下一步,五华法院将坚持以行政争议多元实质化解为抓手,通过加强工作联动,联合多部门通力协作,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化解效能,促进行政争议多元实质化解。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