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40号
邓国曦、邓国梅、邓国艳、罗佳明、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浩淼与被告唐育明、第三人邓国曦、邓国梅、邓国艳、罗佳明、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退还第三人邓国曦的购房款执行款中的1386579.13元及利息归原告高浩淼所有,停止对该部分款项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9847元,由被告唐育明承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