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63号
刘桂芬、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友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光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堇: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洽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芬、第三人昆明光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一通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友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汇杰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光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追加被告刘桂芬为(2023)云01执恢346号之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昆明光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桂芬承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