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8107号
陈丹丹: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春来与被上诉人赵磊及原审第三人李东云、陈丹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减半收取计6580元,由上诉人李春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