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
​(2024)云01民初352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15:42: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352号    

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浩: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初352号原告云南鸿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彦蓉、袁青、邢丽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提出执行异议,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西昌路26 号金马跃兴园(汇部首誉)二楼、三楼涉执行房产标的物中止执行;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上述标的物剩余19 个月的租赁权(即自2015年5 月至 2025年 11 月止)及补偿价值120万元的房屋装修款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庭前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间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期限自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4日止)。并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庭前会议,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杨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