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334号
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浩: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初334号原告余岗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袁青、邢丽娟、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彦蓉、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提出执行异议,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昆明市呈贡区书香大地12幢1层1、2、3、4号涉执行房产标的物中止执行;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上述标的物剩余近9年的租赁权(即自2014年9月30日至2032年12月30日止)或弥补个108万元的租房直接损失和50万元的房屋装修款项(共计158万元)。3、诉讼费用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袁青、邢丽娟、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彦蓉、李浩、云南云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昆明雨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浩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庭前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间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止),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期限自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自2024年7月21日至2024年8月4日止)。并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进行庭前会议,14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