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388号
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友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张太泽,原审被告金红波、崔林彬、葛瑞平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0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金红波、崔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太泽劳务费360085元,并支付以所欠劳务费36008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00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被告云南友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太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太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保全费2630元,由原审被告金红波、崔林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审被告金红波、崔林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