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5409号
吕丽、云南康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409号上诉人李顺林、赵泽波与被上诉人韩道明、原审被告吕丽、云南康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李顺林、赵泽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李顺林、赵泽波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