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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终4997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6 10:21:3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997

 

毛清荣

本院受理的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李培景、刘智宽、嵩明程博劳务有限公司、昆明标强轻钢活动房有限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李红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99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罗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