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997号
毛清荣:
本院受理的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李培景、刘智宽、嵩明程博劳务有限公司、昆明标强轻钢活动房有限公司、昆明宏腾磷化工有限公司、李红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99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