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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094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6 15:01: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1民4094

 

明市金科园农家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姜晓云上诉被上诉人明市金科园农家乐有限公司、钟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由被告钟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晓云代偿款项2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1%计);”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姜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昆明市金科园农家乐有限公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昆国用(2006)第00798号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对钟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姜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保全费1983元,由钟韵、昆明市金科园农家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钟韵、昆明市金科园农家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李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