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1079号
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第三人李志宏、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蒋勇、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东海、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23)云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