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5391号
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为“昆明恒畅置业有限公司、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彬(承办人)、董欣星(书记员)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电 话:0871-6409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