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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2602号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8 14:16:3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602

 

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沈佳静,原审被告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上诉人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


 
责任编辑:张梦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