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602号
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沈佳静,原审被告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上诉人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