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20219号
陈儒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代相益上诉被上诉人温达军、陈儒洪、原审第三人王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0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代相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相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代相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