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391号
云南吾饭科技有限公司、何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玲与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