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936号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福生上诉被上诉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寻甸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福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为3028元,由上诉人郭福生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