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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971号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3 16:53: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971

 

西藏志特锐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鑫康泰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瑛上诉被上诉人云南云迈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藏志特锐矿业有限公司、西藏继善中和矿业有限公司、贺雪冬、北京鑫康泰科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9元,由上诉人刘瑛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


 
责任编辑:张梦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