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21号
昆明展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子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昆明展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杰、杨亚清,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上诉人云南子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