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5377号
王小冬、罗勇、杨子墨:
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啊瑞娜酒吧与被上诉人王小冬、罗勇、杨子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啊瑞娜酒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啊瑞娜酒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