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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5110号判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16:10: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5110号

 

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5110号上诉人安宁昱希建材经营部被上诉人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8261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宁昱希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上诉人安宁昱希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元,均由被上诉人贵州英特融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