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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103号判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6:06:5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103号

 

张良、张静、张洁、云南永秀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4103号上诉人张良、张静、张洁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原审被告云南永秀实业有限公司、李金矿、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张洁、张良、张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