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179号
秦洪能、秦洪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阳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撤销(2024)云01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追加被告秦洪能、秦洪礼、艾熙雯、艾思宇为(2016)云01执5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下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