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192、193、194号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祥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如下:192号:一、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层17-07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案涉房屋价值:1557160元整;二、请求停止在(2020)云01执恢520号之三号案件中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93号:一、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2层17-09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案涉房屋价值:9656800元整;二、请求停止在(2020)云01执恢520号之三号案件中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94号:一、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2层17-08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案涉房屋价值:2884640元整;二、请求停止在(2020)云01执恢520号之三号案件中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